价格干预措施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二. 具体实施
- 启动条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
- 实施形式:根据相关规定,价格干预措施主要包括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形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 实施流程:
- 对于提价申报,企业需在提价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将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调价。
- 对于调价备案,企业在价格调整后需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将责令企业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三. 总结
价格干预措施是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为稳定市场价格、保障民生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这一措施的决定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手中,他们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启动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