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向行贿和受贿人双重追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行贿与受贿属于对象犯
行贿与受贿是对象犯,即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在双方的犯罪金额中都予以认定,但实际上该笔款物送到受贿人后,行贿人处既已不存在;被退还到行贿人后,受贿人处也实际不存在。如果重复追缴,则超越了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范围。
二. 追缴一方当事人即可
从罪责相适应的角度看:行贿人和受贿人虽然都是犯罪行为的参与者,但在追缴赃款时,只需向一方追缴即可。因为赃款在行贿人处和受贿人处是重合的,重复追缴会导致对同一笔款物的双重处罚。
从案件实际情况及方便执行的角度看:追缴处于行贿人处的退还款物更为方便执行。如果对受贿人追缴而不追缴行贿人,对受贿人而言实际上交出的是其另外的款物(因为该笔涉案款物已经退还了行贿人),而对于行贿人而言则没有相应的经济损失,这势必造成对行贿人的纵容。
三.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我的建议:在处理行贿与受贿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追缴赃款工作,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