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嫌贪污受贿可以“一案双查”。
一. “一案双查”机制的明确提出
- 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中,突出强调了贯彻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机制。这意味着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有效调查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又要重视洗钱犯罪的办理。
二. “一案双查”的具体实施
- 监察机关的职责: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需查明涉案财物的相关情况,如发现涉案人员涉嫌“自洗钱”或“他洗钱”,应及时移送相关证据和线索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洗钱和地下钱庄犯罪,追踪可疑线索,收集固定证据,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如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也需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 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贪污贿赂案件中,应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线索,并依法进行处置。
三. “一案双查”的保障机制
- 《意见》还提出了建立健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等机制,以确保“一案双查”的有效实施。这些机制包括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进跨部门协同办案,以及强化协同作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等。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涉嫌贪污受贿时,确实可以实行“一案双查”机制,即同时审查贪污贿赂犯罪和相关的洗钱犯罪,以确保全面、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