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罪名-王晓圆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罪名。所有法定刑均具有一定的相对确定性,即便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看似绝对,如“处死刑”,但实际上也仍存在刑种或刑期选择的空间,或者通过刑法修正案等方式进行了调整,以扩大量刑的裁量空间。

一、绝对确定法定刑的理论概念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理论上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的不可变更的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然而,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我国刑法并未采用这种绝对的法定刑制度。

二、我国刑法中的实际情况

  1.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大多是相对确定的,即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一定的刑期范围,允许法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2. 特定情形下的“绝对”表述:虽然在某些条文中,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中,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因为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官仍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且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实施,这类“绝对”表述也在逐步被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所替代。

  3. 刑法修正案的调整:如《刑法修正案(九)》就对原本看似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进行了调整,如绑架罪和贪污罪的死刑规定,都增加了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选项,扩大了量刑的裁量空间。

三、立法意图与实践效果

我国刑法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旨在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以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这种制度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司法实践的灵活性,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罪名。所有法定刑均具有一定的相对确定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情况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