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调整
- 修改内容:将原法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意义:这一修改适应了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社会保险相关事务中的职责。
社会保险基金建账与核算的调整
- 修改内容:将原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意义:这一修改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优化,通过合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的建账及核算,提高了管理效率。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调整
- 修改内容:将原法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 意义:这一修改与基金建账与核算的调整相呼应,进一步简化了预算编制流程,提高了管理效率。
二. 关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与结构
- 修改内容:除了上述具体条款的修改外,2018年的修正还可能涉及法律条文的表述与结构的微调,以使其更加准确、清晰和易于理解。
- 意义:这些调整有助于提升法律的可读性和适用性,确保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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