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和变更注册可以合并。
一.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注册人、备案人需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确保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 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注册变更分为登记事项变更和许可事项变更。
三. 委托生产和变更注册的合并申请
根据《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29号),登记事项变更和许可事项变更可以分别申请,也可以合并申请。合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填写《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标明合并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变更。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和变更注册是可以合并申请的。但请注意,合并申请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标明合并申请的内容。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