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八条。具体分析如下:
一. 相关法条及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此条主要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强调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此条虽未直接提及履约保证金,但为合同订立的基础框架提供了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此条直接涉及履约保证金的提交要求,是判断中标人是否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缴纳金额上限的直接依据。即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将违反此条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此条主要规定了中标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及分包的相关规定,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无直接关联。
二. 结论
综上所述,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因此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即违反了此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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