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算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王冬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劳动纠纷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主要指的是那些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导致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进而影响到其劳动能力的人。这一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是,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导致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具体来说,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等严重健康状况。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则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例如,单肢瘫且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且肌力4级、长期中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Ⅱ级等。

此外,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该标准也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伤残程度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了对应,为鉴定提供了更具体的参考。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会综合考虑医学检查结果、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以及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等多个方面。因此,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专业医疗机构,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鉴定流程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