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专项债负面清单、以及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等。
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
PPP新机制定位:PPP新机制项目应为具有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拟在建设期提供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政府投资支持资金来源、支持方式以及额度上限。
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不得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名,将特许经营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变卖资产、变相融资的手段,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 专项债负面清单
禁止类项目清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明确禁止用于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党校、培训中心等)、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如巨型雕塑、过度化的景观提升和街区亮化工程等)、以及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和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
资金用途限制: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三. 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规范
禁止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
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四. 其他相关规定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确保地方隐性债务得到有效控制。
我的观点是,严禁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规定是多方面的,旨在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保障财政可持续性和经济健康发展。这些规定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实施、专项债的使用、以及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