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异地违法行为一般不可以由发现地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管辖原则: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管辖原则,即“属地管辖”。
异地管辖的例外: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异地管辖也是可能的。但这种情况是少数,且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管辖权的协商与指定:
- 如果两个以上实施机关都有管辖权,且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确保了管辖权的明确和避免管辖冲突。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管辖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管辖权。对于异地违法行为,如果发现地并非违法行为发生地,一般应将案件移送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法异地违法行为一般不可以由发现地处罚,而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管辖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