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这里的具体解释和条件如下: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某些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中第二项就是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意味着,当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并从这些投资中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这部分收益是可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然而,这里所说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并非没有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解释,这种免税的投资收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里的“直接投资”是指居民企业通过购买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工具,直接成为其投资者,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这意味着,如果居民企业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就进行转让并获得收益,那么这部分收益是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是指那些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并且满足上述特定条件的居民企业。这些企业从投资中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依法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免税范围和条件可能会根据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密切关注税法动态并遵循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