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经济纠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主要阐述了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计算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 非居民企业所得的计算

  1. 所得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这类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转让财产所得等。
  2. 计算方法:对于这类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不考虑成本、费用等因素,直接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二. 实际应用

  • 例如,一家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的一家企业获得股息收入,且这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场所但与其取得的股息收入没有实际联系,那么这家非居民企业就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其获得的股息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税务处理建议

  • 我建议非居民企业在取得与中国境内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避免因税务违规而带来的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了非居民企业取得与中国境内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计算方法,即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一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