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罪需要实害吗-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2-10 刑事辩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称“以危罪”)不必然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1. 行为要件:该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2. 结果要件:该罪并不必然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构成该罪。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投放炸弹,即使炸弹未爆炸,只要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款明确表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条款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但并未否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时该罪的成立。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投放炸弹,意图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炸弹因故未爆炸,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该人的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必然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该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