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合同纠纷

“好意同乘”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出于互助、友情等善意目的,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一规定:

  1. 法律守护互助善意:

    • “好意同乘”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善意,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了在交通事故中,若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以保护这种善意行为。
    • 但需注意的是,驾驶人并不能因此完全免除安全注意义务。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2. “好意同乘”与经营行为的区别:

    • “好意同乘”必须是非营运属性,如私家车顺路捎带同事、亲友等无偿行为。
    • 与之相对,酒店免费班车、出租车司机免单等具有经营关联性的服务,仍按营运车辆担责。
  3. “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

    • 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驾驶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则是出于某种便利搭乘。
    •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若以“分摊油费”或劳务抵偿等变相营利,则可能被认定为有偿搭乘。
  4. 善意需尽责,安全是底线:

    • 法律对“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并非对驾驶行为的无限包容。驾驶人应始终将安全置于首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 乘车人也需增强安全意识,主动选择车况良好、驾驶人技术可靠的车辆搭乘。

综上所述,“好意同乘”入法,既体现了法律对人性善意的理性回应,也为善意者构筑了司法屏障。但同时,也提醒公众善意需以安全为前提。在享受“好意同乘”带来的便利时,双方都应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筑牢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