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的认定-周炳成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合同纠纷

您好,关于“好意同乘”的认定,这是一个涉及法律责任与道德风尚的复杂但重要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好意同乘”的相关认定要点和法律原则:

一、“好意同乘”的定义

“好意同乘”,也被称为“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它指的是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友情等好意,无偿搭载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人员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友善。

二、“好意同乘”的认定要点

  1. 非营运性:

    • “好意同乘”主要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营运性车辆,如出租车、公交车等,在搭载乘客时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其责任承担与“好意同乘”不同。
    • 但需注意,如果出租汽车在非营运时间(如上班前或下班后)免费搭乘邻居、朋友,可以参照“好意同乘”的规定处理。
  2. 无偿性:

    • “好意同乘”是无偿的,即驾驶人不收取搭乘人任何费用。这是区分“好意同乘”与有偿客运合同的关键。
  3. 好意性:

    • 驾驶人搭载搭乘人是出于好意,如亲情、友情等,而非为了谋取利益。
  4. 驾驶人资格:

    • 驾驶人必须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构成“好意同乘”,且驾驶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好意同乘”中的责任承担

  1. 一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 减轻责任的理由:

    • 尊重公序良俗:好意同乘体现了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如果不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
    • 避免社会冷漠:如果要求驾驶人对无偿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并完全赔偿损失,可能会导致驾驶人拒绝无偿搭乘,造成社会冷漠。
  3. 驾驶人的义务:

    • 驾驶人一旦允许他人搭乘,便负有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提醒乘客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法定义务。
    • 驾驶人需尽到高度、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因观察不足、驾驶措施失当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4. 搭乘人的义务:

    • 搭乘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主动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如系好安全带等。
    • 如果搭乘人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扩大亦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实际案例中的认定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事实来认定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承担。例如,在您提到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苏某基于朋友情谊无偿允许古某搭乘车辆,构成“好意同乘”关系。但苏某在高速公路行驶环境下对路面状况观察不足,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驾驶措施以规避风险,且未履行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法定义务,因此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车时未主动系好安全带,也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减轻了苏某的赔偿责任。

五、总结与建议

“好意同乘”是一种值得鼓励的社会行为,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友善。然而,在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驾驶人应尽到高度、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搭乘人也应主动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保护自身安全。在发生事故时,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