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理解是:该法条确立了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则。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立法缘由:
- 便于确定债务人财产和债权清偿:将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案件集中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助于确定债务人的财产数额和债权清偿顺序,为破产清算做准备。
- 促进执法统一:改变《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统一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 保障公平交易:将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争议案件集中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审理,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债权人平等清偿。
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与解决:
- 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冲突:虽然《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了集中管辖,但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存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作为特别法。
- 仲裁协议的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并未明确提及仲裁协议的处理。一般认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有效的仲裁协议原则上仍对破产企业具有约束力,但涉及债权异议时,应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管辖。
法律建议:
- 明确管辖范围:为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在有关财产方面。
- 协调法律冲突: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海事案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的决定来协调《企业破产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冲突。
- 管辖权转移: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并提高审判效率。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法》第21条确立了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则,其立法缘由主要在于便于确定债务人财产、促进执法统一和保障公平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其立法本意和产生背景全面理解该法条,并妥善处理与其他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