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三十五条的理解-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与重要性

该法律条款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通过延长出资期限等方式逃避债务,确保破产财产的充足性,从而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是清偿债务的基础,如果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直接影响破产财产的规模,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法条通过赋予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权力,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具体适用情形及解析

  1. 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 含义:指债务人的出资人(如股东)在认缴出资后,未按照约定时间或金额缴纳出资。
    • 后果:出资人的未履行行为直接减少了债务人的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充实破产财产。
  2. 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 含义:即使出资人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管理人也有权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
    • 后果:这一规定打破了常规的出资期限限制,确保了破产财产的及时充实。它体现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优先性,即使出资人的出资期限未到,也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理由。

三、管理人的职责与行使方式

  •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角色,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在发现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管理人应当及时行使要求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权力。
  • 行使方式:管理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诉讼等方式要求出资人缴纳出资。如果出资人拒绝缴纳,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四、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 出资人主观意图:虽然法条未明确要求考虑出资人的主观意图,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因、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以判断是否应支持管理人的请求。
  • 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考量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债权人利益的实际影响程度。如果出资人的未履行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或清偿比例降低,法院将更倾向于支持管理人的请求。

五、法律后果与意义

  • 法律后果:一旦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出资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出资人必须按照法院判决或裁定的金额和期限缴纳出资。否则,将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
  • 意义:该法条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防止了债务人通过延长出资期限等方式逃避债务,确保了破产财产的充足性,为全体债权人提供了公平受偿的基础。

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其股东A认缴了100万元的出资,但仅缴纳了5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股东A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后,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股东A缴纳剩余的50万元出资。如果股东A拒绝缴纳,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最终,股东A必须按照法院判决缴纳剩余的出资,以充实破产财产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总结与建议:作为债务人或出资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出资义务的及时履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积极行使要求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权力,以维护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