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特别严重”是指串通投标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具体来说,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串通投标行为导致招标人或其他合法利益受损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远超一般情节严重的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非法获得的利润达到极高的数额,体现了严重的违法性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
中标项目金额特别巨大:当中标项目的总金额达到极高的水平时,串通投标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潜在影响也更为严重,因此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采用极端恶劣手段:投标人或招标人在串通投标过程中使用威胁、欺骗、贿赂等极端恶劣手段,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行业信誉和市场秩序。
重复违法或受罚后再犯:若投标人或招标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或者曾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表明其具有持续性的违法意图和对法律秩序的极端漠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串通投标罪,法院通常会依法判处较重的刑罚,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涉及串通投标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应当高度警惕,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避免触犯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