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能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人代理本单位人的民事诉讼。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选择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该法条还明确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包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单位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而本单位以外的人,通常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也不一定能获得“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因此,单位不能直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人作为本单位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单位在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