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包含涉诉案件。具体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即涉诉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
详细解释如下:
受理破产申请后的诉讼管辖: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个企业的破产申请,那么关于这个企业的所有民事诉讼,无论之前是否已经开始,都必须转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来审理。这意味着,其他法院不再对这家企业的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
涉诉案件的范围:这里的“涉诉案件”包括所有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无论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还是债务人对其他人的诉讼,甚至是其他人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同诉讼,都必须遵循这一规定。
法律后果: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在其他法院提起了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那么该诉讼可能会被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或者被视为无效诉讼。
综上所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确实包含了涉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即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必须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