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是逃逸吗-代基辉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确实是关于逃逸的规定。具体来说:

法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详细解释

  1. 逃逸的定义与后果:

    • 逃逸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选择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 根据该规定,一旦当事人被认定为逃逸,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论事故本身是否由其直接引起。
  2. 与其他情形的关联:

    • 如果逃逸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其责任可能会得到适当减轻。但这一减轻责任的情况并不绝对,如果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的行为,那么这种减轻责任的情况将不再适用,逃逸当事人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3. 法律意义:

    • 这一规定强调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调查的重要性。
    • 逃逸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确实是对逃逸行为的规定,并明确了逃逸当事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