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协议。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一旦约定了仲裁,就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般原则:
- 如果合同中同时存在仲裁条款和法院管辖条款,且两者发生冲突,一般情况下,后约定的法院管辖条款因与仲裁协议冲突而无效。
- 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或法院管辖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特殊情况:
- 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能够协商一致,明确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解决纠纷,那么这种选择是有效的。例如,双方明确表示放弃仲裁约定,同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则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
- 依据约定内容判断: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合同中的仲裁和法院管辖条款能够明确区分不同情况下适用哪种方式,且这种区分是合理、明确的,那么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各自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罕见,且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仲裁协议的效力及无效情况:
-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即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当事人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等。
协议管辖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 协议管辖的条件: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且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当事人选择法院时,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
- 注意事项:为避免纠纷解决方式的不明确和程序混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纠纷解决方式的唯一性和明确性;如需变更纠纷解决方式,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综上所述,为避免纠纷解决方式的不明确和程序混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单一地选择仲裁或法院管辖作为争议解决途径。如果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法院管辖,将可能导致两者均无效,从而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