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但对方称没有收到时,其证明力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在合同纠纷中,短信作为一种电子数据,根据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然而,由于短信具有易修改、易删除的特性,且存在技术上的漏洞,如手机服务提供商的平台数据安全性不稳定等,因此,短信作为证据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过鉴定认定证明力:
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考虑对方未收到的情况:
综上所述,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当其证明力受到质疑时,如对方称没有收到,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因素来综合判断。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你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或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