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答复,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诉讼,而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根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李四向某区政府提交申请要求公开特定会议纪要,区政府认为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李四若不服,就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法官在2024年的一次法院内部培训中明确指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前置,主要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而其他情形,不属于复议前置。例如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信访事项答复,或者明确告知其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等“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形,理论上不需要复议前置,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这在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大家惯常的认知和做法是所有的信息公开纠纷均可适用“复议前置”规则。
法律依据:
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