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恶意串通的定性标准-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中恶意串通的定性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的相关规定来判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清晰、详细且有深度的解答:

一、恶意串通的定义与表现

恶意串通,在政府采购中,通常指的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串通一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可能包括: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好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以确保某一方中标;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私下达成协议,通过特定方式确保某供应商中标;
  • 其他形式的勾结、串通行为,以排斥其他竞争对手,操纵政府采购结果。

二、定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程序与责任

  1. 立案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如财政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现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后,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监管部门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将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确保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
  3. 审查责任:监管部门将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包括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监管部门将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还将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监管部门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 追责情形:如果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恶意串通的定性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处罚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来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