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异议成立,执行费由谁承担”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解答:
执行异议成立时,执行费用的承担并非固定,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和确定。
一般由异议人承担:在多数情况下,执行异议费用是由提出异议的人来承担的。这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异议人需要为其主张承担相应的费用。
被执行人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如果异议成立,且导致执行程序中止、变更或撤销等对被执行人有利的结果,那么被执行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异议费用。这是因为异议的成立为被执行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因此其有义务分担或全部承担相关费用。
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承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异议是因法院执行行为违法而引起,且异议成立,那么执行费用可能由法院承担。此时,法院在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会将剩余款项返还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成立时执行费用的承担主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律规定以及异议成立所带来的后果来综合判断。如果你在实际案件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详细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