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主要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经济犯罪作了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若情节严重,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情形包括:
-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二. 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罪,还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我建议您,如果涉及或疑似涉及上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应尽快寻求法律帮助,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