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抚恤金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具体来说,当现役军人死亡后,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该部门负责向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这一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
对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受理条件为: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发放对象主要包括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如果没有这些直系亲属,则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烈士,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对于因公牺牲的军人,标准相同;而对于病故的军人,则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如果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还会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抚恤金并非当场发放,而是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同时,伤残人员或者遗属每年需要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领取待遇资格。如果当年未联系和确认,或者出现其他特定情形,如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死亡等,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能会停发抚恤金和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