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异议是指什么-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6-26 房产纠纷

不动产异议登记中的“异议”,指的是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对此提出的不同意见或主张。

具体来说,当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某项权利记载与其实际权益不符,或者认为该记载存在错误时,他们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在提交异议登记申请时,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为真正权利人提供一种救济手段,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异议,来排除登记的公信力,排斥第三人的信赖,从而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异议登记也起到了事前防止的效果,即限制房屋权利人的处分权,防止其再处分作为异议登记对象的房屋,从而确保真正权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登记并非权利登记,并不直接表征权利,而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在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权利人并没有被剥夺或限制其所有权利,其仍然可以处分其财产,但购房人在购买时需要知悉异议登记的存在,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材料,异议登记将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