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由土地使用人交纳。具体来说:
一般规定: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主体:
- 土地出租: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则由承租人缴纳。
- 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在土地所在地:当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时,应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负责纳税;若无代管人,则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税。
- 土地使用权共有:若土地使用权为多方共有,则各方均需分别作为纳税人,各自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
- 集体土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
-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根据各地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主体主要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及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