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的是关于证据排除的规则。具体来说: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证据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严格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不能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来获取。否则,即使该证据看似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诉讼结果产生不当影响。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正当的程序和方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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