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形成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包括: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制定法律,法律中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这些行政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政府严格监管和审批的事项。
国务院:在法律尚未对某事项作出行政许可设定时,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具有仅次于法律的效力,可以对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应。同时,国务院在必要时还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实施后应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这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的设定应适应地方实际,不得限制其他地区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这些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及其权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统一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对具体行政许可的设定或实施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