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法18条第一款规定-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取证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法规原文

第十八条第一款:“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解读

  1. 监察机关的权力:

    • 监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时,具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的法定权力。
  2. 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察机关提供与监察事项相关的财物、文件、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伪造、更改、虚构。

法律后果

  • 如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如实提供证据,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实际应用

  •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时,会依据此条款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以查明事实,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等活动提供坚实基础。

如有关于此条款或相关法律问题的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