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取证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法规原文
第十八条第一款:“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解读
监察机关的权力:
- 监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时,具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的法定权力。
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察机关提供与监察事项相关的财物、文件、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伪造、更改、虚构。
法律后果
- 如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如实提供证据,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实际应用
-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时,会依据此条款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以查明事实,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等活动提供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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