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48条第一款解释-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行政纠纷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且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这一条款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要点:

  1. 适用情形:仅限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2. 被调查人状态:被调查人必须处于逃匿或死亡状态。逃匿是指被调查人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隐匿或躲藏;死亡则是指被调查人已经去世。

  3. 继续调查的条件与批准:在符合上述情形且有必要继续调查的情况下,需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才能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4. 后续处理:若被调查人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仍不能到案,或者已经死亡,监察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规范监察机关在处理被调查人逃匿或死亡案件时的程序,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严厉打击腐败现象,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