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收计税方式有争议,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走行政诉讼,而需先经过行政复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纳税争议”包括了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对于税收计税方式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的一部分,因此必须遵循先复议后诉讼的程序。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对税收计税方式有争议时,应当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