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罪的实施时间,这一罪名的确立和修改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来进行的。具体来说,非法占用土地罪的相关法律规定首次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该修正案于2001年8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标志着非法占用土地罪正式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
因此,可以说非法占用土地罪是从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的。此后,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我国法律有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以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