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外人将房款交付到个人账户,能否排除执行,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若该支付行为不符合法定排除执行的条件,则不能排除执行。
分析说明:
法定排除执行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商品房消费者,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排除执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 若案外人作为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需满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影响:
- 若案外人将房款支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个人账户,而非企业账户,这本身并不直接决定能否排除执行。关键在于该支付行为是否满足上述法定排除执行的条件。
- 若支付行为存在疑点,如支付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支付凭证未注明款项用途为购房款、或开发企业与案外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关系等,则可能影响法院对支付行为真实性的认定,进而影响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
实际案例参考:
- 如在“白小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案外人白小军将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而非公司,且存在其他疑点,因此不能作为其已支付了案涉房屋购房款的有效证据,故其不能据此排除执行。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外人将房款交付到个人账户,能否排除执行,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若该支付行为符合法定排除执行的条件,且不存在其他疑点,则可能排除执行。否则,不能排除执行。建议案外人在支付房款时务必谨慎,确保支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