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撕发票,特别是长途客运手撕票,在税务处理上有一定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情况,除了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税额抵扣外,还可以依据其他特定类型的票据进行税额抵扣。这些特定票据包括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然而,对于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特别是手写的手撕发票,公告中明确规定这些票据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持有的是长途客运手撕票,且该票据上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那么这张票据是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
综上所述,手撕发票(特别是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长途客运手撕票)是不能用于抵税的。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仔细核对所持有的票据类型和信息,确保符合税务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