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暂估入库跨年也没回来发票该怎么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这就是所谓的“暂估入库”。
当跨年后发票仍未取得时,您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催促发票:
- 继续与供应商沟通,催促其尽快开具并寄送发票。这是最直接且有效的解决方式。
税务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如果在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发票,那么这部分暂估成本将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您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后续取得发票的处理:
- 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即次年5月31日后)至五年内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您可以申请追补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如果供应商已经失联、破产或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您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
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处理:
- 请注意,会计上做了暂估入账,但由于发票没有取得,税务可能并不认可这部分成本。因此,在税务申报时,您需要按照税务规定进行调整,确保税会差异得到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暂估入库跨年也没回来发票的情况,您应首先催促供应商开具发票;其次,根据税务规定进行预缴和汇算清缴的税务处理;如果后续取得发票或遇到特殊情况,也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