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需要合议的事项-王安春律师|法行宝
2025-06-23 合同纠纷

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合议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特定情形时,如没有仲裁条款、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程序违法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请求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

  4. 执行异议或者复议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5. 暂缓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暂缓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并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6. 执行转破产程序:当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时,承办人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7. 司法拍卖程序:在司法拍卖中,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8. 案款发放程序: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此外,根据执行实践的不断发展,执行中需要合议的重大事项可能还会包括其他情形,如中止执行、终结执行、驳回执行申请等,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执行法院依法决定。如有任何执行程序中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