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出具的询证函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询证函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账务进行确认的一种书面文件,当债务人在询证函上确认债务时,这一行为可以构成对债权的“提出要求”,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在这里,债务人确认询证函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对债务的一种重新确认,从而中断了诉讼时效的进行。
具体来说,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并且债务人在询证函上进行了确认,那么即使后续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由于诉讼时效已经因询证函的确认而中断,债权人仍然有权在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后的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向债务人发送询证函并获取其确认的方式,来确保自己的债权不会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丧失法律保护。当然,在发送询证函时,债权人也应确保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快递单、询证函原件及债务人的确认回复等,以便在必要时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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