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辩人(通常指被申请人或被告)确实享有一定的权利来针对原告(申请人或原告)的申诉进行辩护和反驳。因此,说被申辩人没有针对原告的权利是不准确的。下面我将详细阐述被申辩人在仲裁过程中的主要权利:
答辩权:被申辩人有权对原告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来反驳原告的指控。
举证权:被申辩人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答辩,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原告的主张。
申请调查取证权:在仲裁过程中,如果被申辩人认为需要调查取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庭进行调查取证。
质证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申辩人有权进行质证,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提出质疑,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辩论权: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辩人有权与原告进行辩论,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争辩。
申请回避权:如果被申辩人认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或者与仲裁有关的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最后陈述权:在仲裁庭审理结束前,被申辩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请求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被申辩人在仲裁过程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来针对原告的申诉进行辩护和反驳。如果原告在仲裁过程中侵犯了被申辩人的这些权利,被申辩人有权向仲裁庭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因此,说被申辩人没有针对原告的权利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