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以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甚至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