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加速出资转让人的抗辩依据”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当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股东作为被要求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有权提出抗辩。以下是从多个角度为股东提供的抗辩依据:
出资未到期,享有期限利益:
- 股东可以抗辩称,其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应被要求出资加速到期。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抗辩依据。
已经完成实缴出资义务:
- 如果股东已经完成了实缴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可以抗辩称自己已经不再负有出资义务,因此不应被要求出资加速到期。此时,股东需要提供相关的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凭证等。
公司仍有清偿能力:
- 股东可以抗辩称,公司仍然具有清偿能力,并未达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度。为了支持这一抗辩,股东可以提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证明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或者提供公司对外享有确定债权的证据,以及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证明公司尚在持续经营之中,对外具有可期待收益。
对执行终本裁定的抗辩:
- 如果债权人依据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可以抗辩称执行终本裁定并不等于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审查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能仅凭执行终本裁定就认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综上所述,股东在面对债权人主张出资加速到期时,可以从出资期限、实缴出资情况、公司清偿能力以及执行终本裁定等多个角度进行抗辩。具体抗辩依据的选择和运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来灵活调整。如果你作为股东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