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月收不回的发票如何作废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发票作废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税务规定和流程。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作废处理更为严格。
一、如果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跨月,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您不能直接作废该发票。而是需要按照红字发票的开具流程来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购买方操作:
- 如果购买方已经用该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那么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时,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但需要暂时依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 如果购买方未用该发票进行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操作:
- 如果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给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可以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税务机关操作:
- 主管税务机关会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会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红字发票开具:
- 销售方需要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在新系统中是以销项负数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如果发票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并且需要作废,那么纳税人需要向代开单位申请作废、重新代开发票或办理退税等事宜。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或税务机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综上所述,跨月收不回的发票不能直接作废,而是需要根据发票的类型和具体情况,按照相应的税务规定和流程来处理。建议您在处理前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处理的正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