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人民政府:
- 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旗、市以及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民政府。这些政府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受理对其下级政府或工作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国务院部门:
- 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只有国务院的所属部门仍是行政复议机关。它们对本部门自身行政行为引发的原级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本部门管理的授权组织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 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机关,以及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行政机关由于实行垂直领导,不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管辖,因此申请人需向实行垂直领导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如行政公署、盟等,这些机关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管理所属地区的行政事务,并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相关复议申请。
司法行政部门:
-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实践中绝大多数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以司法行政部门自身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关的分类主要基于其行政层级、隶属关系以及特定行政职能的划分。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应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