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申请回避”这一术语,指的是在离婚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可能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因此依法提出要求这些人员退出诉讼程序的申请。
一、回避的提出时间与人员范围
提出时间: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正当理由。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晓,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人员范围:回避申请可以针对以下人员提出:
二、需要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三、回避的决定与后果
决定程序:回避申请提出后,由特定人员(如院长、审判委员会或审判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决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决定后果:
综上所述,“离婚开庭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依法提出的一项权利。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充分说明回避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