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是否征收增值税自来水的问题,我可以明确给出以下结论: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这一结论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中的明确规定。该公告明确指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缴纳水资源税时,如果其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那么这部分金额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并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对于水利工程供水而言,如果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提供的,并且其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那么这部分供水是不征收增值税自来水的。这一政策规定有助于减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并保障居民用水的稳定供应。
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