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证据的三要素,即证据的“三性”,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下面我对这三个要素进行详细解释:
真实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或篡改的,并且其内容能够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形式上的真实是指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文书的签名、盖章等是否真实;实质上的真实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在质证时,必须同时考虑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包括证据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以及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具体来说,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形式上的要件是指证据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如单位证明必须有单位印章和负责人签名等;证据的来源合法是指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即证据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某个事实。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收据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间接证明的证据。在庭审时,当事人应准确表述证据的关联性,即该证据与哪一方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
综上所述,法院在采纳证据时,会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