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赔偿责任主体不同:
- 行政赔偿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刑事赔偿的赔偿责任主体则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赔偿范围不同:
-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基于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如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害。
- 刑事赔偿的范围则是基于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而产生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如错误的刑事拘留、错捕、错判,以及在刑事程序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的损害。
赔偿程序不同:
- 行政赔偿程序:当事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若不服其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行政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
- 刑事赔偿程序:请求人需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若未得到及时回应或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可在期限届满后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后仍不服的,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以及赔偿程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若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